(2017)豫1623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红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红,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张某红,男,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某,女,196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新礼与张大红、徐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6日本院根据相关案件事实,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依涉嫌拒执罪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高艳平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