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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红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红,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张某红,男,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某,女,196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新礼与张大红、徐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6日本院根据相关案件事实,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依涉嫌拒执罪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高艳平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