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艳玲与薛俊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艳玲,薛俊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2执174号申请人:黄艳玲,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薛俊连,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本院受理的黄艳玲申请执行薛俊连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102民初18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作出的(2016)内0102民初18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