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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刑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学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刑终158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学涛,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莱阳市。2005年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7年6月15日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8年11月22日。2016年7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2017年1月27日刑满释放。海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学涛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鲁0687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学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张学涛服判不上诉。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学涛不具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主要理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学涛具有自首情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7刑初2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海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 栋审判员 盖柏先审判员 宫凌云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