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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终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燕、被陈福全、毛英渝、达州市通川区薇薇酒吧、孙念、吴俊霖、李翔、XX、李泽军、张勇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燕,陈福全,毛英渝,达州市通川区薇薇酒吧,孙念,吴俊霖,李翔,XX,李泽军,张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燕,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陇,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福全,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达州市通川区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涛,四川普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英渝,女,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涛,四川普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通川区薇薇酒吧。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28—6、28—*号。经营者:孙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念,女,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俊霖,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翔,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泽军,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上诉人张燕因与被上诉人陈福全、毛英渝、达州市通川区薇薇酒吧、孙念、吴俊霖、李翔、XX、李泽军、张勇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燕以其与陈福全、毛英渝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73元,减半收取1636.5元,由上诉人张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彤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