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璐与成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璐,成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财保5号申请人李璐,女,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申请人成岗,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申请人李璐诉被申请成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岗名下的28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李璐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岗名下的28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凡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