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肖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23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28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当日作出(2017)湘1121执237号执行裁定书,即解除对被执行人肖某某、邓某某购买唐世斌、孙中意所有位于祁阳县城二宗土地的查封,并按本院(2016)湘1121民初字第288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办理至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名下。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28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2888号民事调解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