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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393徐州泰泽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泰泽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东路201号。法定代表人:刘银岭,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泰泽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环城路114号。法定代表人:秦均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泰泽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状载明的地址向其邮寄开庭传票,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已签收。但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云娟审 判 员  张建民代理审判员  曹 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军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