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明臣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臣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9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明臣,男,1951年1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柘城县。因非法行医于2009年6月24日被义乌市卫生局罚款3000元;因非法行医于2009年12月22日被义乌市卫生局罚款10000元;因非法行医于2015年5月27日被义乌市卫生局罚款90000元;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明臣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明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吕明臣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租用义乌市大陈镇粮站路6栋1号101室开办诊所,从事医学治疗活动。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吕明臣在为患者曾某2看病时,被义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明臣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1、曾某2的证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吕明臣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明臣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明臣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明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明臣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