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执11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桐城市企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前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城市企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前国,黄婷,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81执1169号之二申请人:桐城市企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北街小学办公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9267972-2。法定代表人:余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前国,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黄婷,女,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孙前国之妻。被执行人: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经一路,组织机构代码68979670-6。法定代表人:井自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桐城市企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前国、黄婷、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由于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2016)皖0881执11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前国名下皖H×××××号和皖H×××××号车辆。2017年6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同意法院解除对上述两辆车辆的查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前国名下皖H×××××号和皖H×××××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立平审判员 林 峰审判员 甘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媛媛附加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