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占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刘占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50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69号。负责人:韩清,总经理。被告:刘占录,男,汉族,1987年7月16日出生,满城区柳家左村人,现在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占录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无法送达有关应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杜兰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艺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