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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化店支行与胥德安、冯俊亭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化店支行,胥德安,冯俊亭,冯伟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化店支行,住所地鄢陵县陈化店村路北。法定代表人:冯连清。被执行人:胥德安,男,1957年2月5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冯俊亭,男,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冯伟才,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化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胥德安、冯俊亭、冯伟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化店支行与被执行人胥德安、冯俊亭、冯伟才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赵永刚现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鄢陵县公证处(2016)鄢证执字第06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帅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