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2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毕秋江、吴全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秋江,吴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特20号申请人:毕秋江,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申请人:吴全,女,193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申请人毕秋江与被申请人吴全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申请人毕秋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毕秋江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晓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君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