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傅爱芳与尚姜昆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爱芳,尚姜昆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563号原告:傅爱芳,女,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邹平法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尚姜昆,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文娟,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爱芳与被告尚姜昆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傅爱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减少诉讼请求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爱芳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爱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爱芳负担。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玉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