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庆霞与马仲平担保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霞,马仲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399号原告:高庆霞,女,196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马仲平,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委托代理人:焦治平,系陕西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庆霞与被告马仲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庆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