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董仁华与四川名门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仁华,四川名门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1109号原告:董仁华,男,生于1982年8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莎,眉山市彭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四川名门门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成都市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29路,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0806324962。法定代表人:杨永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前长,男,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仁华与被告四川名门门业有限公司劳���争议一案中,原告董仁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仁华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仁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宋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