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灌渠管理所与苏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灌渠管理所,苏某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4854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灌渠管理所。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牛家营子村本街。法定代表人:王某,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系原告副所长,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四分地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48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系原告职工,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榆树林子村。被告:苏某,男,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灌渠管理所诉被告苏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水费444.2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灌渠管理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苏某在赤峰市××区有承包地5.2亩,自2011年至2016年计欠原告水费444.20元,被告苏某应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苏某既不出庭应诉亦不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欠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灌渠管理所水费合计444.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慕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