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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淄博耀马贸易有限公司与孙绪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耀马贸易有限公司,孙绪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88号申请人:淄博耀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和家村委南。法定代表人:马海建,经理。被申请人:孙绪贞,男,汉族。申请人淄博耀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绪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耀马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绪贞价值49745.9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耀马贸易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耀马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绪贞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9745.9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49745.90元,即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