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4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健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健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795号原告:天津市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恒华大厦2-506。法定代表人:姚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劲松,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健美,女,1988年12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天津市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健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天津市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正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