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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1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胡五宝、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五宝,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五宝,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淮上投资大厦8-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060076M(8-8)。法定代表人:乔春杭,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建军,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6)皖10民终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军存款167422.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