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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雄、游进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雄,游进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73号申请人:谢雄,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陈祥,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前进镇马桥村*组。被申请人:游进文,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都区。申请人谢雄与被申请人游进文建筑租赁设备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5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担保人陈祥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方圆街××单元××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邛房监证字03XXX69号、建筑面积158.7平方米),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价值5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游进文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陈祥所有的位于邛崃市××方圆街××单元××号房屋(产权证号:邛房监证字03XXX69号、建筑面积158.7平方米)一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韵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