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镇北堡村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与蒙海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镇北堡村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蒙海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1507号原告: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镇北堡村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袁进贤,该互助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久前,男,该互助社职工。被告:蒙海清,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镇北堡村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与被告蒙海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镇北堡村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镇北堡村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镇北堡村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计222元(实收222元),由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镇北堡村村级发展资金互助社负担。审判员张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侯玉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