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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曾中华与张培宝、伍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中华,张培宝,伍发生,颜家发,周亚军,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桂林东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203号原告:曾中华,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凯,男,199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张培宝,男,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伍发生,男,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颜家发,男,196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冷水滩区。被告:周亚军,男,1963年10月27日生,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72-1号。法定代表人:赵干云。被告:桂林东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城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大院内。原告曾中华与被告张培宝、伍发生、颜家发、周亚军、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桂林东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中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中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中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841元(原告已预交442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420元,被告张培宝、伍发生、颜家发自愿负担4420元。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