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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恢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强、范淑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强,范淑君,谭付华,谭付松,谭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314号之一申请人吴强,男,生于1990年7月3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范淑君,女,生于1964年1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谭付华,男,生于1955年9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谭付松,男,生于1953年11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谭付俊,男,生于1965年5月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光才(被执行人共同委托),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高炳林、范淑君、吴强与谭付松、谭付祥、谭付华、谭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及代理律师李光才与债权人代表、债权人协商一致同意以资抵债,并实行自由选择组合。给未参与自由组合以资抵债的债权人按比例留足留足了相应的财产,预留的资产由法院拍卖后处理。2017年1月5日,债权人代表与四被执行人及代理律师达成了以资抵债的协议:四被执行人所有的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欧洲映像二期房地产(门市及营业房、车库),监证号0207279、0207280号等共计12080.89平方米,作价83609555元抵偿债权人的借款83609555元;四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共同委托胡玉英办理资产转移、变更登记、以资抵债等手续;抵偿的资产转移、变更产生的税、费由债权人自行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谭付祥、伍茂文位于欧洲街1号楼6层3号[仁国用(2014)第9154号、监证:0207271、0207272]的营业房273.94平方米作价1780610元抵偿申请人吴强(债权100000元)的债务共计100000元。取得其中面积15.38平方米,占该产权比例5.61%。和解协议履行后申请执行人转让的给吴强的债权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代开智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红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