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周延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延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58号罪犯周延顺,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宁德蕉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29年8月6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7月1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延顺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内累计积分3040分,获得表扬5次;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延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延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29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