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0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爱兵与周响洪、孝昌新洁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兵,周响洪,孝昌新洁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208号原告:杨爱兵,男,1970年8月12日,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被告:周响洪,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孝昌新洁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博士湾一号.法定代表人:周响洪。原告杨爱兵与被告周响洪、孝昌新洁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系孝昌新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创始人。2014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项目)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原告持有的孝昌新洁天然气有限公司债权、项目及70%的股权作价672万元转让给周响洪,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2014年11月13日,原告依转让协议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但被告仅支付股权转让款572万元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2015年5月18日,经双方协商,原告将孝昌新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30%股权也予以转让,并将前期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合并进行支付300万元,且约定在2015年5月22日前支付200万元,2015年12月30日支付100万元。逾期后被告还尚欠原告20万元股权转让款未予支付,并无故拖延办理30%股权转让变更手续。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周响洪支付原告股权转让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周响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3、被告孝昌新洁天然气有限公司对周响洪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赔偿原告22万元律师损失费;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股权转让合同引起的纠纷。双方虽对管辖约定为,”如不能解决或协商不成的,则由湖北省武汉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不服仲裁的由未违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既约定了仲裁条款,又约定了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属于约定不明,应适用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为股权转让的公司住所地,且孝昌新洁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孝昌博士湾一号,不属于本院管辖区域,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孝昌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陈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郑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