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1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谢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谢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1357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11225T。负责人:曲亮,行长。被告:谢杰,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谢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30元,减半收取1301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共计1801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吴 伟审 判 员 陈 果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颜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