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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田新明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新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600号罪犯田新明,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中专文化,原湖南省张家界市城区供电局新桥供电所职工,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张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新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田新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三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田新明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27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新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二六年七月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田新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7年3月底止,共获考核分2679.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田新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新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新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五年十月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