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5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薛泽宇与被告程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泽宇,程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335号原告薛泽宇,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程岗,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泽宇诉被告程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泽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泽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付1065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泽宇负担。审判员 于善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凡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