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刑更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孙布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布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刑更78号罪犯孙布日,男,蒙古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陈巴尔虎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以(2013)呼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判处孙布日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于2013年4月25日投送扎兰屯监狱服刑改造。执行过程中,2015年6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截止2017年6月16日,剩余刑期三年十一个月十八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孙布日在2014-2017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布日在2014-2017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4至2017年共获狱政记功奖励四次。以上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计分考核表、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2015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2016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孙布日存在二次违纪行为,有罪犯扣分审批表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布日在2014-2017年度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存在二次违纪行为,故应从严适用减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布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维江人民陪审员 崔振海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