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康强故意伤害刑事决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豫0821刑申2号原审被告人康强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以(2017)豫0821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6个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康强母亲王小云以修武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有错误,该判决书量刑较重为由提出申诉。本院认为修武县司法局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是对被告人量刑时是否决定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主要依据,而该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的对象有被害人的亲属,可能影响对康强的公正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一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