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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陈海云、张维昌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云,张维昌,刘强生,刘有民,邬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保77号申请人陈海云,男,汉族,1981年01月04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申请人张维昌,男,汉族,1967年08月28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申请人刘强生,男,汉族,1963年07月03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申请人刘有民,男,汉族,1959年10月07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申请人邬水华,男,汉族,1964年05月09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受理申请人陈海云与被申请人张维昌、刘强生、刘有民、邬水华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海云于2017年0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维昌、刘强生、刘有民、邬水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维昌、刘强生、刘有民、邬水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维昌、刘强生、刘有民、邬水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亮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