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靳春明与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春明,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553号原告:靳春明,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女,汉族,1973年7月15日生,住址同上,系靳春明之妻。被告: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间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春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春明撤回对被告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冀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