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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孔少广、温州贵派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少广,温州贵派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广泰包装有限公司,王小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少广,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贵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兰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681693497D。法定代表人:谢德盛。原审被告:浙江广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南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36868216Q。法定代表人:孔汝全。原审被告:王小云,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诉人孔少广为与被上诉人温州贵派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广泰包装有限公司、王小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3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孔少广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孔少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