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25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福英、马桂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英,马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5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李福英,男,1967年4月7日生,汉族,住尚义县。被执行人马桂平,男,1975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尚义县。申请执行人李福英与被执行人马桂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725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保军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桂平给付劳务费用1258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马桂平2017年年底一次性给付全部执行款。本院认为,(2017)冀0725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可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马桂平2017年年底一次性给付全部执行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