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9执7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国望、献县心月枣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望,献县心月枣业有限公司,王瑞明,张艳明,王洪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7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国望,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献县心月枣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韩村镇乔里村。被执行人王瑞明,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张艳明,男,1977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王洪蕊,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献县。张国望申请献县心月枣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国望于2016-7-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