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建民、朱桂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民,朱桂江,张才来,安徽方圆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59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民,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朱桂江,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张才来,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安徽方圆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纺织工业城(金工)3栋4层。组织机构代码74485336-4。法定代表人:朱桂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桂江、张才来、安徽方圆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或扣划、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啸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