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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翠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正琼与普洱市思茅区思茅区六顺乡官房村委会上右卡寨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正琼,普洱市思茅区思茅区六顺乡官房村委会上右卡寨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翠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郭正琼,女,194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思茅区六顺乡官房村委会上右卡寨村民小组。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思茅区六顺乡官房村委会上右卡寨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李仓,系该村民小组小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0日作出的(2005)翠六民初字第8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正琼与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思茅区六顺乡官房村委会上右卡寨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思茅区六顺乡官房村委会上右卡寨村民小组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郭正琼支付承包地征用补偿款31104.0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1715.00元、执行费1073.00元。但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思茅区六顺乡官房村委会上右卡寨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思茅区六顺乡官房村委会上右卡寨村民小组(二组)在普洱市思茅区思茅区六顺乡政府的收益27892.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