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5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丽明诉被执行人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明,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5执6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明,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西林区铁西社区职工。被执行人:张勇,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西林区新强小学教师。申请执行人张丽明与被执行人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黑0705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丽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张勇的住房公积金58000.00元冻结并扣划至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西林支行户名: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0909027029264012574二、(2016)黑0705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长林审判员 李景会审判员 白 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诗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