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月红与蒋立超、梁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月红,蒋立超,梁永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1799号原告黄月红,女,196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被告人蒋立超,男,1960年1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被告梁永珍,女,196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月红诉被告蒋立超、梁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月红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月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即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覃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正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