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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月红与蒋立超、梁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月红,蒋立超,梁永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1799号原告黄月红,女,196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被告人蒋立超,男,1960年1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被告梁永珍,女,196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月红诉被告蒋立超、梁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月红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月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即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覃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正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