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6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冯超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冯超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876号原告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中段中房锦绣花园45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李普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万山南路南坡1号楼。法定代表人靳治国,职务经理。被告冯超凡,男,36岁,汉族,住郑州市。原告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冯超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变更了诉讼请求,后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驰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擎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