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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胡树峰与唐志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树峰,唐志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申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树峰,男,1969年1月17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志霞,女,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再审申请人胡树峰因与被申请人唐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12民终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树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没有查明唐志霞没有将借款给付胡树峰的事实,胡树峰与唐志霞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50万元借据是胡树峰给唐志霞出具的,条件是唐志霞将39垧旱田改水田,之后由唐志霞负责经营管理该水田,如果唐志霞在六年间经营管理该水田没有获得50万元的收益,胡树峰负责给唐志霞50万元。因此请求再审法院严格审查本案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请求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唐志霞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树峰对其给唐志霞出具的借据真实性无异议。胡树峰主张其与唐志霞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胡树峰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树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艳文审判员  陈玉娟审判员  董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