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裴立新与李家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立新,李家广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533号原告裴立新,女,汉族,1967年5月22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王军,高碑店市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家广,男,汉族,1952年8月1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原告裴立新与被告李家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裴立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建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