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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裴立新与李家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立新,李家广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533号原告裴立新,女,汉族,1967年5月22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王军,高碑店市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家广,男,汉族,1952年8月1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原告裴立新与被告李家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裴立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建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