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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付某、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98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胡峻峰,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92执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伟审判员  谢鸣审判员  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