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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晓荣与彭文春、李如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荣,彭文春,李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荣,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牧河新城*号楼。被执行人:彭文春,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沙河镇七一村*组。被执行人:李如香,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沙河镇永兴村*组。申请执行人王晓荣与被执行人彭文春、李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724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文春、李如香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107元。(利息计算自2016年5月22日至2016年8月11日,利随本清),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彭文春、李如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27元、申请执行费531元。执行中,本院扣划李如香的银行存款3374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对尚欠的借款本金3969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王晓荣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彭文春、李如香在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在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剩余的借款本金1969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7元、申请执行费531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10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约定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一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