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武邑县宏达老白干经销处与王淑霞、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邑县宏达老白干经销处,王淑霞,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638号原告:武邑县宏达老白干经销处,住所地:武邑县富强路23号。个体工商户业主:段秋荣,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韩庄镇马回台村。被告:王淑霞,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现住河北。被告: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宁武路。法定代表人:王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邑县宏达老白干经销处诉被告王淑霞、被告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邑县宏达老白干经销处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邑县宏达老白干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邑县宏达老白干经销处撤诉。审判员 付俊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