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异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俊康与被执行人河津市津鑫焦化有限公司、原敬平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康,河津市津鑫焦化有限公司,原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异8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康,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淼,山西君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津市津鑫焦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原敬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康与被执行人河津市津鑫焦化有限公司、原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俊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李瑞琪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俊康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俊康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俊康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晓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