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9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庆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383号起诉人张庆义。2017年6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庆义的起诉状。起诉人张庆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驻点接待意见》;2、判令被起诉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按照原有房证不作废的情况下拿出合理的更换房证的指令(意见);3、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被起诉人说其要求沈阳市沈北新区城级建设管理局更换房产证被驳回说法是错误的。二、说房屋十余年前灭失,那是因为本人不在家资金有问题所至。省法院都没说不给换证,律师事务所什么说不给换。现有2008年的土地证复印件一份、房证一份、辽宁省买卖契税一份第29户。综上所述,请被起诉人收回接待意见,根据证据重新下发给起诉人,被起诉人和省法院,切和实际的情况下,下达更换新房证。因为几级政府都说旧房证没有作废,所以有权换证,请求法院、律师所合理判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之间只有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纠纷,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要求撤销的《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驻点接待意见》是该律师事务所针对起诉人与沈阳市沈北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提出申请申诉再审的接待意见,起诉人张庆义与被起诉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更不具备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起诉人张庆义要求撤销《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驻点接待意见》、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按照原有房证不作废的情况下拿出合理的更换房证的指令(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庆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 玲审 判 员 卞大庆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