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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勇、谢凤玲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谢凤玲,谢景月,杨家英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418号申请人:刘勇,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沛,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凤玲,女,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谢景月,男,汉族,1949年2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杨家英,女,汉族,1950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刘益鸣诉被告谢凤玲、谢景月、杨家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凤玲、谢景月、杨家英名下的银行存款628835元予以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凤玲、谢景月、杨家英的银行存款6288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青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