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4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玲与兴义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玲,兴义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624号原告罗玲,女,1968年2月6日生,苗族,贵州省普安县,住贵州省普安县,委托代理人刘作举,男,系原告之夫,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兴义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栖霞路幸福花园,营业执照注册号522301000042798。原告罗玲诉被告兴义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玲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玲撤诉。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罗玲承担。审判员 穆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盈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