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孔旭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旭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2号罪犯孔旭,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河南省宁陵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厦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共同赔偿金790225.6元,判决时缴纳391000元,剩余399225.6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共同赔偿金954096元。其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孔旭于2015年7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积分2270分。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兑现表扬3次。该犯本次缴纳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孔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旭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